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 吳淑慧 附民被告 鍾享彬 上列被告鍾享彬因112年度金簡字第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