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玟伶 代理人 楊珮如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債務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以及複雜程度等情,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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