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給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抗告費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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