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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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1號聲請人 吳香君 相對人 黃勝淋
黃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贈與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已繫屬於某一法院者,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向該法院為之;如該法院就本案認為無管轄權將之移送於他法院者,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併予移送。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將之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即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應併予移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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