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張倖蓁 訴訟代理人 蘇珮鈞 律師被告 陳鄂秀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淑勤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