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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