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附民原告 林峻德 附民被告 林柏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柏岫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又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程序不合法而駁回,無礙原告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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