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月13日設立,有股東 呂明哲 1人,呂明哲於100年6月15日將渠出資轉讓予 李阿金 ,因美圖國際有限公司僅有一股東,李阿金當然為董事,詎李阿金於101年5月8日死亡,美圖國際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董事)李阿金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致聲請人無法對美圖國際有限公司為稅額繳款書(至102年10月22日,尚欠新台幣202,762元),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爰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情。
二、按公司解散,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又進行清算程序,原有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經查:本件美圖國際有限公司係一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阿金於101年5月8日死亡,美圖國際有限公司於102年1月1日擅自停業,聲請人於102年8月30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有聲請人於102年11月22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壢稽徵所102年11月20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在卷可稽,是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應會於近日內撤銷相對人之公司登記,相對人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前所述,臨時管理人亦因清算程序而停止董事(臨時管理人)職權,則本件所進行之程序,均為白費,故為訴訟經濟,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撤銷、廢止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再依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等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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