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宋崑民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955號、第4224號、第4302號、第4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麟、宋崑民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三年四月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林玉麟、宋崑民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3955號、第4224號、第4302號、第430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林玉麟、宋崑民均否認部分犯行,然依證人之供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林玉麟、宋崑民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林玉麟、宋崑民均係經拘提到案,並於犯案後逃逸無蹤,具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尚有共犯 曾豊裕 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其等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以進行審理程序,乃裁定均自民國103年1月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林玉麟、宋崑民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林雷安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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