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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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婧予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藍婧予之夫與告訴人 張愉佩 在同一公司上班,因被告懷疑其夫與告訴人有曖昧關係,心有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凌晨1時12分許,騎乘車號不詳之重型機車,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持路邊之花盆及石頭,砸破告訴人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被告已於103年3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於同日收文),有本院10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44號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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