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鄭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4張(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乃於99年4月間向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科轉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99年5月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新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9年5月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9年12月1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新新聞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40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4│││2│││││││├─┼───────────────┼──────────────┼────┼───┼────┼───┤│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48│││3│││││││├─┼───────────────┼──────────────┼────┼───┼────┼───┤│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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