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楊雅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3月2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01437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雅婷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套叁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1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之203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雅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嫖客 梁耀宗 之警詢時證詞。
㈢警當場查獲之現場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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