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沈綺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0年3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911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綺妮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壹枚及現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3月16日晚間8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19。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 郭永昌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現場照片及扣案保險套1枚、現金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1枚及現金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及因之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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