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彭仲祥
被   告  蕭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千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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