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政諭
被   告  楊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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