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91號
原 告 賴錦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習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