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殷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81元,及其中18,817元自10
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