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澤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原判決命上訴人及原
審另一被告 吳承桓 應給付被上訴人28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分擔
額即為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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