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慈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 林侃瑩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