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陳家正
被 告 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片面解除合作,爰起訴請求講師鐘
點費及助教鐘點費等語。本件被告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
,有網際網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