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淑鳳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芃諭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禎
訴訟代理人  夏美玲
複 代理人  唐梓淇
訴訟代理人  董昱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復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其2分之1,故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