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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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98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拾壹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伍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0551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61203號、97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970131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卷第50頁、97年度毒偵字第46號卷第57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8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