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應執行殘刑一年九月一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乃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