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國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林清源 律師戊○○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丁○○住台北市○○街○○○號二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一樓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巷○弄十三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鎮○○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傅文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二日~B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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