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六六三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前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更犯竊盜罪,而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一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二七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左雲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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