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蔡徐邱芳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三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永春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