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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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安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宣付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害人 孫錦郎 係夫妻關係,被告患有妄想型慢性精神分裂症,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凌晨五時許,在台南市○區○○路○○○○巷○○弄○○號,手持家用之菜刀二把,朝熟睡中之孫錦郎頭部猛砍,經其於隔房之女兒 孫月嬌 、 孫月清 發現制止,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經查被告係心神喪失人,且其行為時亦處心神喪失之狀態,其行為自屬不罰,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0號)。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保安處分處所施以監護。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法第,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