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485號
原 告 周志中
被 告 王水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
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