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詹振輝
被   告  張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元。嗣於
106年9月27日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原告
所為請求既已因訴之變更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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