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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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莊鳳美
被 告 林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100元,且本件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或
聲請調解費50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款項,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9月21日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