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被告亞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
7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