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丁明義
賴凱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佑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及預告工資,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告│請求金額│左列請求金│請求金額其│應徵金額││號││(A)│額之應徵裁│中薪資部分│(D)│││││判費金額│,暫免徵裁││││││(B)│判費1/2金│││││││額(C)││├─┼────┼──────┼─────┼─────┼─────┤│1.│丁明義│800,089元│8,810元│500元│8,310元│├─┼────┼──────┼─────┼─────┼─────┤│2.│賴凱揚│79,294元│1,000元│500元│500元│├─┴────┼──────┼─────┼─────┼─────┤│總計││││8,810元│├──────┴──────┴─────┴─────┴─────┤│備註:應繳金額(D)=(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