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抗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家良 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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