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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