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樹禹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樹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樹禹因傷害案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