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周永昌 代理人 沈晏莛 被告 呂明宸
中華長照人力派遣中心連城國際事業全球村里長資訊網中華志工福利聯盟台灣意外事故傷殘及長照服務協會中華兩岸人體調理保健技能研究協會中華理療學院全球社區發展協會資訊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4項、第2項亦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否則起訴之程序即有未備,認為欠缺起訴條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7年滬字第107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3317號判例、82年度臺上字第5868號判決可參);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侵占等案件,惟自訴狀內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台灣意外事故傷殘及長照服務協會等人之法定代理人,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可見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8年5月17日合法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