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致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