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023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寄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票號YC0000000、YC0000000、YC153701號支票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件。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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