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4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陳竑秀
蔡旻玲
陳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
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零點九0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