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王瑋婷
邱彥儒
被 告 大采廚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法未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1月3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331裁定,命原告收
受後於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且原告二人均
103年11月12日22時10分許親自前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公
務電話各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均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