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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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苗栗縣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074,650元,應徵裁判費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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