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75號再審原告甲○○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苗栗縣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74,650元,應徵裁判費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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