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敏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林蓮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200元【計算式:73,000×78+600,200=6,294,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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