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原告 張華纖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林榮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區○○段359、359-2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座落該土地上之建物,然經原告聲請鑑界後,發現界址、面積與地籍圖、登記簿不符,且因牽涉鄰地十數筆界址及面積,以致無法確認系爭土地面積,嗣因鄰地所有權人間即 林榮國 已對 陳統立 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100年度豐簡字第111號受理(該案判決後,經陳統立上訴,現繫屬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下稱另案),經該案囑託複丈及確認界址結果,可以得知被告出賣予原告之系爭土地面積有短少情事,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減少價金等語。茲依原告之主張,因系爭土地及其鄰地疑有整排界址位移之情形,則兩造對於系爭土地面積短少與否及其面積,繫於另案土地界址之認定結果,本院因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為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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