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郭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嘉裴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之抵押權。茲因相對人所簽發本票屆期均不獲兌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拍賣抵押物,惟未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經本院分別於102年11月12日及同年12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分別於102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灣潭││302-18│林│9704.00│全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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