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㈢第二行之「藉由」、第三行之「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不僅」、第四行之「且助長僥倖心理,敗壞社會風氣」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㈢第二行之「藉由」、第三行之「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不僅」、第四行之「且助長僥倖心理,敗壞社會風氣」之記載,顯係誤繕,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