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李火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培桐王清祥 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弄○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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