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