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98年度花小調字第62號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丁○○
樓之1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調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4日在本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 官 李惠穎
調解委員 戊○○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相 對 人 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調解成立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乙○○願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50元,並
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