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調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解程序筆錄            98年度花小調字第62號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丁○○
          樓之1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調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4日在本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 官   李惠穎
  調解委員   戊○○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相   對  人 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調解成立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乙○○願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50元,並
  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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