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起訴狀上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